伊宁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县罚决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崔*
(个人)姓名:崔*身份证号:652421********5575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新疆伊宁县谊群镇七十团伊珠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在吉尔格朗河盖买村段河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证据一:图片资料,证明当事人从事在河道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证据二:机械设备,证明当事人使用机械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证据三:现场视频,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恢复河道河岸原貌;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伊宁支行,账户名:伊宁县财政局;账号:3006030009024904322(备注: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宁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