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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犁伊香安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02-20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领取我辖区伊犁伊香安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籽油。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人员在喀什市清早食品销售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抽检的食品品种为:葡萄籽油48升,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5日)。2023年11月23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领取编号为:№:2023X-J-SP38268伊香安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葡萄籽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3X-J-SP38268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籽油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19日到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库房未发现以上抽检批次的葡萄籽油。本局于12月28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调查。执法人员对沙比热木·铁木热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籽油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根据当事人生产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2023年1月25日生产48升编号为2023X-J-SP38268检验报告中的葡萄籽油,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向喀什市清早食品销售店销售葡萄籽油48升,2024年12月29日召回44升,成本价16元/升,销售价25元/升,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为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且能深刻认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态度诚恳;该案涉及案值较少,并主动对销售的产品全部进行了召回,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籽油44罐;3、处以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对公司进行了停业整改 建议修改为 并进行整改,并对出现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长期、持续地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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