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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6-20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编号:伊县自然资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伊宁县宏锦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MA78W3EP3H

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畜牧站门面

1-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殷伊龙(身份证号码:654121200006172312)

我局于2025年4月26日对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伊宁县吐鲁番于孜北山坡砂石料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件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在伊宁县吐鲁番于孜北山坡砂石料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0.81万立方米砂石料(混合料)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关于对《新疆伊宁县吐鲁番于孜北山坡砂石料矿2024年储量年度报告》核查意见>的批复》;

6.《新疆伊宁县吐鲁番于孜北山坡砂石料矿2024年储量年度报告》;

7.《伊宁县宏锦砂石开采有限公司2024年度界外开采区动用量估算报告》;

8.《砂石料购销合同》(二份);

9.砂石料销售明细表(三页);

10.销售单据(42张);

11.现场照片

12.其他支撑性文件。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13日向我局提交《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越界开采的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伊宁县宏锦砂石开采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伊宁县宏锦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越界采出的矿产品价值62775元(8100立方米×7.75元/立方米=62775元)违法所得;

3.罚款5649.75元(伍仟陆佰肆拾玖元柒角伍分)(按照违法所得9%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伊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收款人开户行: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账号:81301001201010716483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叶尔登吐·叶尔旦

话:09994022830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