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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1-23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伊县自然资罚〔20261

违法当事人: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021MACFU85Y8C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吐地于孜路10巷250-1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654121**********19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出批准(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范围,擅自在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米烘干厂南侧耕地上新建框架结构库房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出批准(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范围占用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米烘干厂南侧耕地527.19平方米(合0.79亩)新建框架结构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牟金亮询问笔录(三份);

2.当事人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ZCMD-YNX20250702);

5.现场照片;

6.伊宁县喀镇图地于孜村三组牟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材料;

7.《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听证纪要》。

我局已于202512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2026年1月8日出具《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位于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米烘干厂南侧527.19平方米(合0.79亩)集体土地退还至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村委会;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伊宁县汇粮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米烘干厂南侧耕地上新建的527.19平方米钢结构粮食仓储库房,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3.罚款人民币263595元(贰拾陆万叁仟伍佰玖拾伍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伊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伊宁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拆除地上建筑物)、6个月(退还土地和罚款)内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湛文忠、叶尔登吐·叶尔旦

话:09994022830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