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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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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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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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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对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查处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检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矿山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6、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矿山企业设立及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7、对法人无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等行为进行查处。
8、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提出是否关闭矿山的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关停。
9、负责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指导工作。
10、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1、督促企业强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依法组织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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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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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关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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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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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指导矿山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作。
2、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时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2、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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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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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查处无证勘察、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山资源规划等矿区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
4、负责全县矿山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5、负责全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
6、承担已验收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责。
7、负责全县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8、负责矿山企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管。
9、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配合做好取缔或关闭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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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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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县政府决定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查处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在向使用单位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对爆炸物品使用去向进行监督。
5、矿山技术改造期间,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准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
6、负责对停工停产矿山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或退库处理。
7、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9、负责对矿山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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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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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全县矿山企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2、加强矿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3、强化对矿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4、负责矿山和矿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5、承担矿山企业燃气锅炉及其它燃气设施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6、负责矿山企业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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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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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矿山企业名称的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办理或变更登记等事项。
2、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矿山进行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矿山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计量器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管职责。
4、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履行对矿山企业的监管职责。
5、负责矿山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和食品销售单位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6、负责矿山企业内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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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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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2、配合有关乡镇、部门,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尾矿和废石,防止和杜绝破坏、占用土地资源。
3、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负责矿山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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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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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以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2、依法查处无水保方案合格证的矿山企业。
3、对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把关。
4、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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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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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矿山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生活区、加工区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指导职工防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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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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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2、根据与矿山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3、负责对矿山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负责关闭、违法违规等矿山企业的供电中断和防窃电工作。
5、对停工停产矿山按照不超过额定的电量供电。
6、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企业向矿山企业供电的行为。
7、负责定期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情况。
8、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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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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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领导干部包矿制度。
2、指导辖区内矿山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4、督促辖区内矿山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排查安全隐患。
5、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经常对辖区矿山监督检查,对重点节日、重点时段的矿山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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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辖区矿山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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