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宁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为加快伊宁县教育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伊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友谊路以东、县职高以西,北一环路以南,县五中以北,共54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伊宁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联系方式:4051331联系人:于素电话:13899718319
四、补偿方式:产权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五、补偿安置:为保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导意见》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伊宁县2023年七中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伊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具体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后实施上述行为。
七、房屋征收后的拆除办法: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负责统一拆除。
八、本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2023年4月30日前。
附件一:伊宁县2023年七中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伊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
附件三:伊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附件一
伊宁县2023年七中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伊宁县教育建设步伐,逐步完善城市功能,着力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伊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的实际情况,拟决定对县七中选址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进行征收,依据国家、自治区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第187号令)
3、《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2011〕15号)
5、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主体:伊宁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原则;
3、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征收范围:
友谊路以东,县职高以西,北一环路以南,县五中以北54户;
六、被征收人包括但不限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律事实确定的权利人、合法占有人。
七、征收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八、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九、征收签约奖励最迟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
十、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即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通过摇号和抽签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或与登记不符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被征收人及房屋进行核实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系县、镇规划批准公布前建造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补偿。
(四)无规划、建设批准手续、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虽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但尚不构成依法应予拆除或没收情形的,认定为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响的建筑,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评估并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补偿价值给予补偿。
(六)对于已办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的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6个月及以上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不计算),且在公告发布后仍具有依法经营商业资格的,认定为改变用途建筑,在按住宅性质评估价格基础上视情况给予住改商补偿金额。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人房屋装修的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地面附着物的价值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七)政府确定的奖励补助。
十三、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本次征收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经评估公司确定评估价值后,被征收人应根据评估补偿价值中的60%至少置换1套安置房,低收入者进行政策(兜底)保障,确保能够置换一套安置房。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及相关文件认定的综合地价和房屋价格为标准,确定征收价格,并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时间,确定是否奖励、补助。
2、被征收人的补偿价值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规定,选择经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征收补偿金额。
3、居住正房的评估价值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居住正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按重置价评估;居住正房占用以外的土地,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4、征收人提供在伊宁县新建安置云熙府小区期房房源,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确定房源信息及价格,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5、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列明核定房屋征收补偿款、拟购商品房价款及差价情况,征收补偿款不足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补足;征收补偿款超出购房款的,征收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6、对被征收人补偿应根据其持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实际确认面积进行补偿;如无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证,须经所在社区(村)、吉里于孜镇、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依法核实认定土地面积及权属,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评估且不予补偿;合法建筑,测绘面积按照合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消防、采光、通风规范要求)进行测算补偿。
7、关于改变房屋用途(住改商)的认定问题。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经所在社区(村)、吉里于孜镇、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共同确认后可以认定为改变用途(关于沿街经营性房屋面积认定问题,只认定沿街单体建筑、独栋经营用房,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原则上连续经营期6个月以上(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不计算)。将住宅改变用途,按其住宅性质评估做出的评估价格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2000元补偿{其中主干道补偿2000元(弓月城大街、吉里于孜大街、314省道临街商铺),次干道补偿1500元(703、702县道临街商铺),市政道路及巷道补偿100-300元}。未被认定为改变用途的房屋,按原值补偿。主干道、次干道沿街洗车房、车辆修理车间,农家乐、废品收购站等类别,无建设合法审批手续的按巷道补偿标准300元执行。
十四、征收补偿奖励
在七中选址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的奖励及补助:
1、选择在新建安置云熙府小区期房作为商品房购置的,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包括本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被征收人1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1.2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日内(包括本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被征收人0.8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0.6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7日起至10日内(包括本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被征收人0.5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0.3万元;超过规定签约奖励期限的,即在评估报告送达1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若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过渡房,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费,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元/人,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只计算一次搬迁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安置云熙府小区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十五、低收入群体的扶持补助、住房保障
1、选择在伊宁县新建安置云熙府小区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购置的。享受征收奖励补偿的同时,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包括本数)签订补偿协议的,并持有伊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额外给予每户2000元的补助。
2、持有伊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并有子女在外地就学(大、中专及以上)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贴息助学贷款和助学补助。
3、持有伊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在享受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后仍然无能力购买住房的,由征收人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安置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注:同时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残疾人证》只享受一次补助。
十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测量等工作,并及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手续,对符合实际的调查登记应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己负责。
2、对纳入调查登记范围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部分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3、签约比例已达多数以上,其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伊宁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伊宁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次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二
伊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伊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各族群众生活居住条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伊宁县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改善县域内各族群众安全住房条件,促进城镇化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实施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安全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实施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作,坚持依法征收、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被征收各族群众的安置问题。
第二条:依据《伊宁县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收价格,并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时间,确定是否奖励、补助。
第三条:对纳入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区域,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价值补偿包括:
(八)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九)被征收人房屋装修的补偿;
(十)被征收人房屋土地的补偿;
(十一)被征收房屋地面附着物的价值补偿;
(十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十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十四)政府确定的奖励补助。
第四条: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惠民政策主要是解决住的问题,按照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的原则,被征收人每户应根据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中的60%至少置换1套伊宁县县城区域内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多购不限。
第五条:县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人在县城购置楼房的土地房屋按同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第六条:乡镇政府集中安置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新旧程度补偿;以产权调换的地面附着物可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集体土地要符合农村宅基地的划分标准,由所在乡镇、村委会认定,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房屋搬迁奖励标准
在危房改造(棚户区,城市更新)范围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的奖励及补助;
1、选择新建安置小区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包括本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被征收人1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1.2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日内(包括本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被征收人0.8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0.6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7日起至10日内(包括本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被征收人0.5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0.3万元;超过规定签约奖励期限的,即在评估报告送达1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若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过渡房,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元/人。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只计算一次搬迁费。
3、被征收人选择伊宁县新建安置小区期房,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八条:低收入群体的扶持补助、住房保障
1、选择新建安置小区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享受征收奖励补偿的同时,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日内(包括本数)签订补偿协议的,并持有伊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额外给予每户2000元的补助。
2、持有伊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并有子女在外地就学(大、中专及以上)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贴息助学贷款和助学补助。
3、持有伊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在享受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后仍然无能力购买住房的,由征收人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安置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注:同时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残疾人证》只享受一次补助。
附件三
征收红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