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002
被处罚人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个 人
姓名
刘X军
年龄
46岁
身份证号
65412119790201XXXX
违法行为
时间
2024年12月26日
地点
伊宁县温亚尔乡国道218以南商业楼
事实
2024年12月26日,伊宁县自然资源局向我局移交关于伊宁县温亚尔乡刘X军、刘X军商业楼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问题的情况说明伊宁县温亚尔乡刘X军、刘X军商业楼建设项目实际竣工验收计容面积超出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32.37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2115.69元(贰仟壹佰壹拾伍元陆角玖分) 。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902490432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1月10日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