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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03)
2025-02-13   伊宁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003

被处罚人

名称

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地址

伊宁县城西工业园B区

联系方式

1860999XXXX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地点

伊宁县城西工业园B区

事实

2024年12月12日,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遭遇了突发的设备故障,2#炉乙制粉系统的磨机小齿轮传动轴发生断裂,同时给粉管也出现破损,造成2#机组主燃料中断,使得该机组无法正常供暖,导致温度过低。

上述行为,违反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的规定。

依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处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热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用热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9024904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伊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5213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X鹏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