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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06
2025-03-28   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006

被处罚人

名称

新疆振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妥文福

地址

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G218车管所东侧

联系方式

1559999XXXX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2025年3月17日

地点

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G218车管所东侧

事实

2025317日,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新疆振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仓储项目库房建设项目检查,新疆振德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仓储项目库房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总面积991.15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9900元(玖仟玖佰元整)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09024904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伊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5325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X福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