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的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23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抽检人员在伊宁县香万家食用植物油加工厂对其生产的胡麻油进行了抽检。抽检的胡麻油(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根据编号为:SBJ23650000830630053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胡麻油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香万家食用植物油加工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BJ2365000083063005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9月20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0日到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以上抽检批次的胡麻油。经查,根据当事人生产记录,编号为:SBJ23650000830630053检验报告中的胡麻油,由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生产100桶,规格为:1.8L/桶,检查时库房里已无库存。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100桶胡麻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了93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购买了7桶用于检测)。销售价40元/桶,成本34.7元/桶,利润5.3元/桶,货值共计4000元,总利润即违法所得为530元。针对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麻油的行为我局于9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局于9月20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伍佰叁拾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该厂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为广大消费者销售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