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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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县巷子口蔬菜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09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领取我辖区伊宁县巷子口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4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领取伊宁县巷子口蔬菜店经营的豆芽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单,根据2023年9月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3-HBJC-BG-8324G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巷子口蔬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2023-HBJC-BG-8324G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年9月7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芽。经查,2023年8月3日,当事人从伊宁县杨风良蔬菜店购进豆芽1包共5公斤,进价3.5元/公斤,共计:17.5元,供货商收款17元。售价5元/公斤,货值25元。当事人共销售了5公斤,其中检测机构购买了3公斤,毛利润8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商营业执照,未提供生产商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豆芽检验报告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销售凭证,数据仅以当事人陈述为据。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捌元整)2、处以罚款1000(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和供货商进行了联系,并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告知了供货商,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供货商资质进行查验,对进货的商品要求供货商提供各项资质,严把质量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