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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23-04-19   伊宁县人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冒用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同时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以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六条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或交办任务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七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或组织调查小组重新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违法事实的。

第十五条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六)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涉案性质、追回或拒付货值金额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累积计算的办法,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实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

(二)查实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

(三)查实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

    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经查实无法确定骗取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避免基金损失的,可以视情形给予3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为参保单位、中介机构或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在第十七条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奖励事项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核后,连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一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手续。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领确认表》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实名举报本人领取奖励金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领取奖励金;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奖励金的,受托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

匿名举报本人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上述有效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举报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和特定密码、举报内容等。

举报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励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

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指定的银行卡折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有关举报人信息应当作为工作秘密严格保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或者伪造举报事实,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OO3〕31号)同时废止。



伊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渠道信息

举报电话:0999-4051019

传真号码:0999-4051260

通信地址: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伊宁县伊吉公路5号

邮政编码:835100

电子邮箱:1347126852@qq.com

接待场所: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办公室

受理机构: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办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