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监督电话、评价渠道、办理流程图等)和统一的受理表格。
办理流程说明:1.业务申请。申请人携带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等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2.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3.业务审核。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4.业务办结及反馈。①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②支付费用,告知办理结果。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环节:
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窗口经办人:热孜万·达吾提
联系电话:0999-402570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核人:古丽依玛·提力斯
联系电话:0999-4026090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办结: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费用,反馈办理结果。
支付报销金额时,审核账号、金额是否准确。
经办人:古丽依玛·提力斯
联系电话:0999-4026090⠂༯span>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医疗救助流程图
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伊犁州直县市户籍或参加州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第三类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4.第四类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医疗救助标准
1.直接救助。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直接救助。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年度不设限额。
(2)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929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2.依法申请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322元,救助比例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且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救助比例按80%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年度救助限额根据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的起付标准将根据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