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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025-07-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管措施

1

动品载垫装器符务业主门的防求、包容下国交寸郭定勿要

.        L                 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  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  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没有及  物、动物  产品的运  载工具、垫料、包  装物、容  理、消毒,  

2.及时改

3.没有造成危害后

4.能够认 识到危害

5.违法行地、发生时无重大物疫  情。

育、劝导

示范、指导约谈、时 复

情况、加行 政

查 等方式。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管措施

2

对 诊 构 园 品 养 位机 人 品(宠疗动非动殖科构 用 用)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

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不罚

1宠物诊疗机构将  人用药品  用于伴侣  动物,或  者科研机  构、动物  园将人用  药品用于  科研、展  示、演出、比赛等非  食用性利  

2.因为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

3.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 品知情并

4.药品使  用记录真  实、完整;

5.没有造成危害后

6.及时改正。

加 强 教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及时复

查 整 改情况、加

强 行 政

检 查 等方式。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管措施

3

畜 禽

建 立

殖 档的,或者    P

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 品的

名    、使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利

理和资原化  用情儿;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他 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畜禽养 殖场未按要求建立 载明内容档案及未按规定保 存档案属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  地、发生 时无重大 情。

育、劝导

示范、指导约谈、查 整情况、加强 行 政检 查 等方式。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管措施

4

收务牧行管规当标没识禽者使禽。国畜医主门应施而标畜或复畜

销购院兽政部定加识有的的重用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交易的畜禽必 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的技术要求。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  售、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

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畜禽离开起运地在乡镇范内流  动、交易属初次违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  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

地、发生时无重大情。

加 强 教育、劝导

示范、指导约谈、时 复查 整情况、加

方式。

5

资    

实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

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 料的。

首违免罚

.初次违

2.  果轻微

3.责令改  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地、发生时无重大情。

后加强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及 时 复

查 整 改情况、加强 行 政

检 查 等 方式。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

管措施

6

养物照疫制计者技范免种   饲动按物强疫或疫规施接   对的未动病免划免术实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

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  种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  地、发生 时无重大 情。

育、劝导

示范、指导约谈、

情况、加强 行查 等方式。

7

对 用

记 录

完 整实的。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

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时 复

情况、加橙 益

方式。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管措施

8

        销录或品观度

立记度产样制

p      g      Y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

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

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

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首违免罚

1.初次违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饲料、饲料添加[

销售活动施,并留存样品。

加 强 教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方式。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配套监管措施

9

仅)照及收等投的废或用或按定回药废交门构组行化。

) 人 安 定 回 斗 止 品 支 勿 权 : , 未 现 付 权 表 勿 专 几 者 进 害 的#回 米p*

用限未规时肥农入包弃者薄者照及收包弃由的或织无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  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

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

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法当 事人为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且为个人

示范、指

导约谈、

方式。

注:执行中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