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1
|
动品载垫装器符务业主门的防求 、包容下国交寸郭定勿要
物 产 这 具 、 . 不 巨 农 木 音 定 物 要 力 勿 L 斗 勿 等 m 危 又 见 办
口 米 书 合 吟 不 管 彤 疼 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 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 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 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 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没有及 时 对 动 物、动物 产品的运 载工具、 垫料、包 装物、容 器 等 清 理、消毒, 随 意 丢 弃 ;
2.及时改 正 ;
3.没有造 成危害后 果 ;
4.能够认 识到危害 性 ;
5.违法行 为 发 生 地、发生 时无重大 动 物疫 情。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强 行 政
检 查 等 方式。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2
|
对 诊 构 园 品 养 位机 人 品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 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 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
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罚
|
1宠物诊 疗机构将 人用药品 用于伴侣 动物,或 者科研机 构、动物 园将人用 药品用于 科研、展 示、演出、 比赛等非 食用性利 用 的 动 物 ;
2.因为动 物疾病治 疗需要, 在没有合 法兽药的 情况下使 用对症治 疗的人用 药 品 ;
3.动物所 有者对使 用人用药 品知情并 同 意 ;
4.药品使 用记录真 实、完整;
5.没有造 成危害后 果 ;
6.及时改 正。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时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强 行 政
检 查 等 方式。
|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3
|
畜 禽 养
建 立 养
殖 档 案 的,或者 未 按 照 P
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 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 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 品的
中 的 术 原 、 名 、 使 用 对 家 、 的 和 用 里 ;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
、
况 ;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 理利
理和资原化 用情儿;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 他 内 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 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畜禽养 殖场未按 要求建立 载明内容 档案及未 按规定保 存档案属 初 次 违 法 ;
2.危害后 果轻微 ;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4.违法行 为 发 生 地、发生 时无重大 动 物 疫 情。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强 行 政 检 查 等 方式。
|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4
|
收务牧行管规当标没识禽者使禽。 国畜医主门应施而标畜或复畜
销购院兽政部定加识有的的重用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畜禽养殖者应当按 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 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 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交易的畜禽必 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的技术要求。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 售、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
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畜禽离 开起运地 在乡镇范 围 内流 动、交易 属初次违 法 ;
2.危害后 果轻微 ;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4.违法行 为 发 生
地、发生 时无重大 动 物 疫 情。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橙 查 等
方式。
|
|
5
|
如 供 物 有 资 不 提 动 疫 的 的
|
实与 防 关 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
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 料的。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 法 ;
2 . 危 害 果轻微 ;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4.违法行 为 发 生 地、发生 时无重大 动 物 疫 情。
|
后加强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强 行 政
检 查 等 方式。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6
|
养物照疫制计者技范免种 饲动按物强疫或疫规施接 对的未动病免划免术实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
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 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 种的。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 法 ;
2.危害后 果轻微 ;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4.违法行 为 发 生 地、发生 时无重大 动 物 疫 情。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强 行 政 检 查 等 方式。
|
|
7
|
对 用 药
记 录 不
完 整 真 实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 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 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
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 法 ;
2.危害后 果轻微 ;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情况、加 橙 益 等
方式。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8
|
 添 生 业 照 销录或品观度
立记度产样制
p g Y 。
行 生 售 伟 者 留 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
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 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 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
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 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 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
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 件。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 法 ;
2.危害后 果轻微 ;
3.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4 .饲料、 饲料添加[
销售活动 规 范 实 施,并留 存样品。
|
加 强 教 育、劝导
示范、指
导约谈、
及 时 复
查 整 改
况 、
方式。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配套监 管措施
|
|
9
|
仅)照及收等投的废或用或按定回药废交门构组行化。
) 人 安 定 回 斗 止 品 支 勿 权 : , 未 现 付 权 表 勿 专 几 者 进 害 的 # 回 米 下 p * 不 告 不 膜
用限未规时肥农入包弃者薄者照及收包弃由的或织无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 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 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
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 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
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 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 法 ;
2.责令改 正后及时 改正的 ;
3.违法当 事人为农 业投入品 使用者, 且为个人 的 。
|
示范、指
导约谈、
方式。
|
注:执行中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