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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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01-15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发展及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的方案;制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参与起草林业和草原方面地方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建设,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及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审核平原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采伐;监督审批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上报,对临时占用林地依法进行审核审批;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实施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和草原相关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落实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方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督电话:0999-4027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