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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伊宁县气象局)
2025-09-24   伊宁县气象局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备注
1 伊宁县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
自由气球或系
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2 伊宁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6〕39号)第一部分: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 伊宁县气象局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伊宁县气象局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5 伊宁县气象局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6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7 伊宁县气象局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违反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8 伊宁县气象局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伊宁县气象局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伊宁县气象局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85号)
    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平台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85号)
    第十八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第371号令)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从事灌制施放氢气球类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活动的,必须经州(地、市)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对其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取得专业(专项)气象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3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4 伊宁县气象局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5 伊宁县气象局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6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或传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第570号令)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擅自播发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随意改动预报、警报内容,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消除影响。(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散发擅自制作、印刷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责令追回、销毁音像制品、印刷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损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17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损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1996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十二条: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损害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8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加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伊宁县气象局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0 伊宁县气象局 对发现违反防雷资质管理或其他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21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防雷装置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2000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加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施放气球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3 伊宁县气象局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24 伊宁县气象局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5 伊宁县气象局 对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二)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26 伊宁县气象局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27 伊宁县气象局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8 伊宁县气象局 对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9 伊宁县气象局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047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30 伊宁县气象局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1 伊宁县气象局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32 伊宁县气象局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 伊宁县气象局 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 伊宁县气象局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35 伊宁县气象局 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章】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36 伊宁县气象局 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37 伊宁县气象局 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38 伊宁县气象局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9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第四条第三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9 伊宁县气象局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0 伊宁县气象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1 伊宁县气象局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2 伊宁县气象局 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行政确认 【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43 伊宁县气象局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4 伊宁县气象局 对气象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其他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45 伊宁县气象局 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12号)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政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十六条第三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6 伊宁县气象局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他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20001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85号)
    第五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47 伊宁县气象局 对察布查尔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级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8 伊宁县气象局 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49 伊宁县气象局 对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其他类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50 伊宁县气象局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其他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填表人: 佘永军 联系方式:1770999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