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进行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医疗保障基金欺诈、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监督与评价等环节。
第七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具体的违法行为线索:
(三)属于医保行政执法的范围;
(四)符合立案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调查取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采取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处理决定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
(二)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医疗保障部门公章。
四、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