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伊宁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伊宁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将伊宁县水利局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一、公开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余行政执法信息均应主动公开。
二、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开内容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主体名称、机构性质、职责)。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三是行政执法依据与权限(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执法权限、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与职权范围)。
(二)事中公示内容
一是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时,要佩戴或者主动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二是出具有关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执法案卷制作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开内容
事后公示的重点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一是公示范围包括行政许可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决定结果)、行政处罚类(对违规社会组织等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年检)、其他社会执法类等;二是公示内容的变更。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局应当及时更正,撤下。
三、公示载体
一是官网网站。伊宁县人民政府网作为伊宁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公示执法主体、职责、依据等核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二是现场渠道。伊宁县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设查阅点,供公众现场查阅。三是政务新媒体。公众可通过“伊宁县零距离”微信公众号等了解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四、公示程序
本局执法科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完成执法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需公开的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局办公室;办公室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不予公开情形、信息准确性),审查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载体公开;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信息,需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开。
五、监督与责任
一是定岗、定人、定责。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专项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发布、监察工作,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合法性、准确性审核,按时在指定平台发布公示信息,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公示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需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对公示事项进行决策。执法科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负责。
三是未落实公示内容的内部处理。对应公开而未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公开了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异议申请未按时处理或反馈,引发投诉、复议或诉讼的;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伊宁县水利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