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伊宁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水行政执法公信力,维护水利领域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及时通过伊宁县人民政府网及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强化事前公开: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法律法规依据和程序等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规范事中公示:一是身份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二是事由告知。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一是公示核心内容。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行政检查、其他执法类等执法结果,需公示执法机关、对象、类别、结论等,且需隐去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二是公示内容的变更。公示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局应及时更正,撤下。
三、执法主体与分工
执法主体:伊宁县水利局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内设机构职责:执法科负责行政执法全部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二)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
(三)其他依据:伊宁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伊犁州水利局制定的执法标准和流程等。
五、监督与保障机制
(一)执法监督体系
1.内部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立执法审核机制,案件需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可报批。
2.外部监督: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执法主体、流程、结果;接受公民、法人监督,设立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
3.复议途径: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提起行政诉讼(向伊宁县人民法院)。
(二)保障措施
1.定岗定责保障:一是明确伊宁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为执法工作总负责人,组织召开执法工作专题会议,集中研讨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二是执法科负责人为执法工作直接负责人,梳理各科室执法职责清单,确保分工清晰,责任到人。
2.执法人员素质保障:一是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对违规使用证件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暂扣证件处理。二是将执法人员培训参与情况与责任追究挂钩,执法人员每年需至少参加两次内部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3.责任追究保障: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同时调离执法岗位。
伊宁县水利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