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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人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025-09-02   伊宁县人社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人社局执法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2 执行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社局执法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1.是否存在介绍、招录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3 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 卡或者银行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人社局执法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 1.是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动态管理职工花名册;
2.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100%覆盖,要有动态管理的劳动合同台账;
3.是否按工程合同造价缴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采取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专户现金缴存、担保公司保函);
4.是否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5.是否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否启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
6.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4 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人社局执法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1.是否及时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是否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5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人社局执法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100%覆盖,要有动态管理的劳动合同台账。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6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人社局执法科
社保局稽核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1.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
2.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7 劳务派遣企业、民办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社局执法科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劳务派遣的企业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经营劳务派遣的企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行政许可;
2.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备案。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