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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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P46255/2025-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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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伊宁县实际,拟定了《伊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一、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工薪收入群体、城市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自由职业者等群体。

二、房源筹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三、建设标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根据地块特性、市场需求适当调整。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由实施主体核算明确,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价格应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一致。其中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出具,评估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

、资格审查

明确申请渠道、申请人条件、需提供的材料、部门审核责任及审核程序等。明确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同时明确配售以及轮候的细则。

六、轮候及配售管理

轮候家庭同时申请参加2个及以上项目轮候的,可根据实施主体公布的房源情况,自主选择参加项目选房。进入选房范围的轮候家庭现场放弃选房或不按时到场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不再参与该项目轮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家庭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不得抵押。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不得抵押

、监督与管理

明确各级各职能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出现违法违规的处理方式。

政策咨询:伊宁县住房保障办

咨询电话:0999-4021972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