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伊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伊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单位筹集、建设或收购限定标准、限定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面向住房有困难的群体配售,且实施闭环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收购、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
三、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组织本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配售管理、回购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住房销售价格;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业务服务工作。
四、房源筹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①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②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③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照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性质登记。
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专职承担;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根据地块特性、市场需求适当调整。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组织排序选房,并建立项目申请家庭轮候库。具体方式应当在项目配售公告中载明。
五、申购和配售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为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包括本县乡镇工作的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城市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薪收入群体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有稳定收入或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
(3)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单身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城市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或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申请人在驻县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
3.自由职业者:
(1)申请人在本县正常缴纳社保2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
(3)相关单位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按以下标准进行资格审核:
1.申请家庭成员应是户籍登记簿上载明的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等,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不含农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购买的房改房,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腾退原租赁住房。
3.驻县单位指在本县依法注册或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4.稳定就业指申请人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人具有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任职文件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四)具备销售条件的配售型住房房源应全部公开配售,配售程序如下:
1.意向登记
(1)发布公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具备相应条件后,实施主体根据配售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公示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位置及相关基本情况、户型面积、房源套数及套型、预计销售均价、计划交付时间等事项,同步公布购房意向登记时间、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2)申请登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配售方案要求填报基本信息,登记申购项目意向。登记结果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购意向库。
2.房源认购
(1)认购申请。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施工进度及购买房源情况,根据申购意向登记情况,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配售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发布项目申购公告。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填报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资格核查。工薪收入群体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程序认定;本人提供无房证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科纳入轮候库。
(3)摇号排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制定摇号规则并向社会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分组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3.房源配售
(1)选房认购。摇号排序公示后,实施主体公开选房方案,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并负责组织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取房源,配售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现场选房后通过系统确认,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2)签订合同。在项目具备条件后,实施主体可依法依规与已办理认购手续的家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组织购房家庭交纳购房款等。
(3)交房入住。项目具备交房条件后,实施主体通知申请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申请家庭应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购房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为保障性住房,并在附记栏中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不得上市交易。
(五)定价机制。
1.配售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由实施主体核算明确,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价格应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一致。其中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出具,评估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回购价格。保障性住房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实施主体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存款利息确定。其中住房折旧按折旧年限予以核减,回购时装修费用不予计算和补偿;存款利息按交付年度商业银行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乘以交付年限予以核增。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自治区统一的新疆智慧住房保障平台。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一项目一配售方案”。项目配售前,由建设单位(收购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配售方案,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审定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房源信息、配售方式、回购事宜等内容。
六、轮候及配售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项目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并负责轮候库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动态管理、公示公开、实时查询等工作。实施主体根据项目配租、配售情况,及时维护、更新选房配售的相关信息。
(二)轮候家庭同时申请参加2个及以上项目轮候的,可根据实施主体公布的房源情况,自主选择参加项目选房。进入选房范围的轮候家庭现场放弃选房或不按时到场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不再参与该项目轮候。
(三)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学历层次、轮候次数等发生变化,该家庭申购项目的资格、分组排序等不作调整;在轮候期间获得自有住房的家庭,取消选房资格,移出轮候库,并通知申请人。
(四)轮候家庭完成选房(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后放弃签订购房合同的(银行首次拒贷除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运营机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要承担项目使用管理、车位及配建商业运营具体事宜,负责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家庭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不得抵押。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不得抵押”。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共有人减少、法院判(裁)决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九)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可以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出租。
七、监督管理
(一)严禁以保障性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对产权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规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用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购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由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