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政府
各供热企业、热用户:
为提高我县供热企业服务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满足群众的供热需求,伊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伊宁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我县之前的集中供热价格是2012年制定的,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16.5元(建筑面积),至今已有13年未调整。在此期间,供热成本与现行价格严重倒挂,供热企业运营成本及燃料成本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上供热时间长(每年6个月的采暖期)以及环保设施建设投资增加等因素,导致企业亏损、保障能力下降,需通过调价实现成本与价格的合理平衡。此次调价是为了确保供热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能保质保量及时供暖,让群众温暖过冬。
二、保障对象
城镇集中供热保障对象主要是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居民家庭及所辖区域的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等。
三、供热收费标准
(一)根据“同城同价”原则,伊宁县城镇供热执行统一价格,城镇居民供热价格由16.5元/平方米调整为18.50元/平方米;城镇非居民供热价格由16.5元/平方米调整为20.17元/平方米(非居民加9%的增值税)。
(二)城镇居民、非居民供热基本热价按总热价30%-60%的标准取下限确定,即我县城镇供热基本热价调整为按照总热价的30%标准执行。(注:乡镇集中供热基本热价参照伊宁县城镇集中供热基本热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供热调价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等相关规定,伊宁县发改委依法启动伊宁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程序,在进行成本监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伊宁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五、收费方式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安装热计量设施的热用户按热计量核定热费。供热企业严格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文件要求,取消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六、优惠政策
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居民供热价格仍按原标准16.5元/平方米收取(具体方式由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七、执行时间
自2025年采暖期开始执行新的供热收费价格。
八、监督监管措施
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在公司收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伊宁县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政策;伊宁县住建局负责监督供热企业按照行业规范确保供热质量;伊宁县市监局负责对供热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工作。
咨询电话:
伊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999-4022519
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99-4021972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9-4507315
伊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