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征补安置〔202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伊宁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新建伊宁至阿克苏铁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新建伊宁至阿克苏铁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6月18日—2026年7月17日。本公告在伊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阿乌利亚乡人民政府、墩麻扎镇人民政府、喀什镇人民政府、麻扎镇人民政府、萨木于孜镇人民政府、维吾尔玉其温镇人民政府、温亚尔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年7月17日之前(公告截止日期),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阿乌利亚乡人民政府、墩麻扎镇人民政府、喀什镇人民政府、麻扎镇人民政府、萨木于孜镇人民政府、维吾尔玉其温镇人民政府、温亚尔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伊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伊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新建伊宁至阿克苏铁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
附件
伊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拟收回国有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收回国有土地位于阿乌利亚乡阿乌利亚乡草场、哈萨克布力开村,墩麻扎镇墩麻扎村、阿孜尕勒买里村、托海村、阿热买里村,喀什镇托提温村、图地于孜村、喀拉巴格村、喀什镇草场、石桥村,麻扎镇阿热买里村、帕特勒外村,萨木于孜镇英阿瓦提村、艾希热普村、克其克布拉村,维吾尔玉其温镇克什拉克塔木村、维吾尔玉其温村,温亚尔镇维吾尔布力开村范围内,拟收回国有土地土地11.6466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收回国有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国有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收回国有土地现状如下(最终面积已批准面积为准):
(一)拟收回阿乌利亚乡阿乌利亚乡草场国有土地6.1810公顷(92.8150亩)。其中:农用地5.4124公顷(81.1860亩),含耕地3.6021公顷(54.0315亩),建设用地0.7590公顷(11.3850亩),未利用地0.0096公顷(0.1440亩);⠼/span>
(二)拟收回阿乌利亚乡哈萨克布力开村国有土地1.0623公顷(15.9345亩)。其中:农用地0.2038公顷(3.0570亩),含耕地0.2038公顷(3.0570亩),建设用地0.8585公顷(12.8775亩);
(三)拟收回墩麻扎镇阿孜尕勒买里村国有土地0.2303公顷(3.4575亩)。其中:农用地0.1179公顷(1.7685亩),建设用地0.1124公顷(1.6860亩);
(四)拟收回墩麻扎镇阿热买里村国有土地0.0320公顷(0.4800亩)。其中:建设用地0.0320公顷(0.4800亩);
(五)拟收回喀什镇托提温村国有土地0.0396公顷(0.5940亩)。其中:建设用地0.0396(0.5940亩);
(六)拟收回喀什镇草场国有土地2.0359公顷(30.5385亩)。其中:农用地2.0359公顷(30.5385亩),含耕地0.0358公顷(0.5370亩);
(七)拟收回麻扎镇阿热买里村国有土地0.0132公顷(0.1980亩)。其中:农用地0.0132公顷(0.1980亩);
(八)拟收回麻扎镇帕特勒外村国有土地0.0149公顷(0.2235亩)。其中:农用地0.0149公顷(0.2235亩);
(九)拟收回萨木于孜镇英阿瓦提村国有土地0.2395公顷(3.5925亩)。其中:农用地0.1155公顷(1.7325亩),含耕地0.0302公顷(0.4530亩),建设用地0.0255公顷(0.3825亩),未利用地0.2395公顷(3.5925亩);
(十)拟收回萨木于孜镇艾希热普村国有土地0.1565公顷(2.3475亩)。其中:建设用地0.1565公顷(2.3475亩);
(十一)拟收回萨木于孜镇克其克布拉村国有土地0.2157公顷(3.2355亩)。其中:农用地0.0794公顷(1.1910亩),含耕地0.0794公顷(1.1910亩),建设用地0.1363公顷(2.0445亩);
(十二)拟收回维吾尔玉其温乡克什拉克塔木村国有土地0.1223公顷(1.8345亩)。其中:建设用地0.1223公顷(1.8345亩);
(十三)拟收回维吾尔玉其温乡维吾尔玉其温村国有土地1.2308公顷(18.4620亩)。其中:农用地0.9246公顷(13.8690亩),含耕地0.1223公顷(1.8345亩),建设用地0.2061公顷(3.0915亩),未利用地0.1001公顷(1.5015亩);
(十四)拟收回温亚尔乡维吾尔布力开村国有土地0.0726公顷(1.0890亩)。其中:农用地0.0271公顷(0.4065亩),建设用地0.0120公顷(0.1800亩),未利用地0.0335公顷(0.502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和伊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伊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伊县政办〔2021〕1号)的规定,I类片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8760万元/公顷(1.058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2.9240万元/公顷(2.8616万元/亩);Ⅱ类片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7140万元/公顷(1.047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2.4860万元/公顷(2.8324万元/亩);III类片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5520万元/公顷(1.036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2.0480万元/公顷(2.803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使用、分配方案。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树木)按照现状调查情况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补偿标准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收回国有土地涉及被收回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