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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6-06-03   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为切实筑牢我县森林草原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森林、草原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森防20261号)文件部署要求,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县域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火险防控实际,组织起草了《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制度规范性、科学性与实操性,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611日止。各界单位、广大群众可围绕禁火区域、禁火时段、管控措施、违规处置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写明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应理由。

件: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联系人:木卡热木

联系方式:15276397200

邮箱:1994087548@qq.com

征求意见期限届满未收到反馈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告发布日期:202663

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伊宁县实际,现发布《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311115为我县高火险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区、重点林业项目区、通道树)、草原、防护林、乡村荒地及草原边缘300米范围内等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烧荒、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四)凡在禁火期进入森林草原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应当进行实名登记,自觉遵守防火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主动上交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禁火期间,确需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警电话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伊宁分局森林火警:0999-4024063

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0999-4022277

新疆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蒙玛拉分局:0999-4057098

新疆伊犁小叶白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0999-4323470

伊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999-4022119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