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筑牢我县森林草原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森林、草原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森防〔2026〕1号)文件部署要求,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县域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火险防控实际,组织起草了《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制度规范性、科学性与实操性,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各界单位、广大群众可围绕禁火区域、禁火时段、管控措施、违规处置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写明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应理由。
附件: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联系人:木卡热木
联系方式:15276397200
邮箱:1994087548@qq.com
征求意见期限届满未收到反馈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6月3日)
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伊宁县实际,现发布《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3月1日至11月15日为我县高火险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区、重点林业项目区、通道树)、草原、防护林、乡村荒地及草原边缘300米范围内等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烧荒、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二)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四)凡在禁火期进入森林草原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应当进行实名登记,自觉遵守防火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主动上交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禁火期间,确需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警电话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伊宁分局森林火警:0999-4024063
伊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0999-4022277
新疆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蒙玛拉分局:0999-4057098
新疆伊犁小叶白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0999-4323470
伊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999-4022119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