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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县自然资罚字〔2025〕05号)
2025-12-19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伊县自然资罚字〔202505

当事人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吉尔格朗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54654021ME2690616W

单位地址: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吉尔格朗村2区40号

法定代表人:古丽曼·阿依坦

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吉尔格朗村非法占用992.84平方米农用地新建文化广场项目(建设项目涉及:国旗杆、栈道、凉亭,集体活动舞台等附属配套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县(市)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与法定代表人古丽曼·阿依坦的询问笔录;2、新疆中宸美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4、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的说明5、吉尔格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6、征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8、补偿协议书;9、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10、拟使用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及足额兑现使用林地补偿费和划拨异地恢复造林用地的承诺函;11、专业分包合同;1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5〕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伊县自然资听告字〔2025〕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位于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吉尔格朗村非法占用的992.84平方米农用地退还至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吉尔格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你单位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吉尔格朗村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92.8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国旗杆、栈道、凉亭、集体活动舞台等附属配套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992.84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99234元(992.3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9923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伊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话:09994022830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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