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自然资罚字〔2025〕07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伊犁天山花海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MA78RQXK9M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北山坡218国道北50米一号地
法定代表人:徐瑞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伊宁县喀什镇新疆天山花海旅游景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附属项目一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2025年4月擅自在伊宁县喀什镇新疆天山花海旅游景区非法占用24330平方米(合36.5亩)土地建设附属项目(园林管理用房及无动力设施项目、观景室项目、餐饮设施①项目、精深体验园道路及地坪项目、景区停车场项目、餐饮设施②项目、研学营地项目、四合院停车场项目等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县(市)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二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新疆天山花海旅游景区建设附属设施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关于天山花海现代农业产业园纳入喀什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请示》;
7.地籍认定材料1份;
8.现场照片(18张)。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视为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二)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位于伊宁县喀什镇新疆天山花海景区内非法占用的24330平方米(合36.5亩)国有土地退还至伊宁县人民政府;
2.没收在符合伊宁县国土空间规划非法占用的20303平方米(合30.45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1)园林管理用房及无动力儿童游乐设施项目非法占用的2668.2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单层三栋木质结构园林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58.23平方米)及无动力儿童游乐设施;(2)单层一栋木质结构观景屋(建筑面积62平方米);(3)餐饮设施①项目非法占用1951平方米农用地新建的单层三栋单层钢构玻璃顶建筑物(建筑面积484平方米)及硬化地面1467平方米;(4)精深体验园周边道路及地坪项目非法占用的5377平方米农用地新建的硬化道路及地坪;(5)景区停车场项目非法占用的997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道路和硬化地坪;
3.并处1186600元罚款。其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违法占用的1312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65600元;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违法占用的1121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112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伊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电话:09994022830
地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