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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县自然资罚〔2026〕6号)
2026-10-28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伊县自然资罚〔2026〕6号

违法当事人: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31330593X2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壹区幸福路2号瑞和大酒店5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鹏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对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线索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于2015年7月在伊宁县墩麻扎镇国道218线南侧超出许可面积建设瑞豪商业城1号、2号商业楼。经核查,1号楼实际宽度比设计宽度超出3米(3层共超出设计建筑面积1391.83平方米),1号楼设计图中无楼顶层楼梯,而实际有屋顶层楼梯,楼梯建筑面积为44.27平方米;2号楼实际宽度比设计宽度超出1.5米(3层共超出设计建筑面积111.82平方米),两栋楼共计超出许可建筑面积1547.9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陈国鹏询问笔录(两次);

2.当事人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伊犁正信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伊宁县瑞豪商业城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5.现场照片;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10.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两份);

11.关于伊宁县瑞豪商业城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

12.1号楼工程项目总造价表;

13.施工合同;

14.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

我局已于2026年10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成你单位配合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完成认定或核实意见,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1983721.4元(1547.92平方米×1281.54元/平方米=1983721.4元)5%的罚款,即1983721.4元×5%=99186.07元(玖万玖仟壹佰捌拾陆元零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伊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伊宁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湛文忠、李登峰

电话:15199996156

地址:伊宁县富民路4号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