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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6-09-09   伊宁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郭某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6日,伊宁县公安局曲鲁海乡派出所向我局移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郭某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查获的郭某部分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案进行调查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郭某(系伊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店和伊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店业主)涉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当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伊县)应急查扣〔2026〕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对伊宁县公安局曲鲁海乡派出所移交的涉案人员郭某违法经营的部分烟花爆竹实施扣押。

处罚情况:伊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店和伊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店经营者郭某存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销售收入(违法所得)共计14200元人民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郭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14200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元整),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案例二:伊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租赁安全协议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伊宁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伊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加油站于2024年10月1日起承包给伊宁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加油加气站租赁合同,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伊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伊宁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应急规〔20251号)第二部分第58项裁量阶次C的自由裁量基准,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处罚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务负责人处罚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三:某纺织厂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基本案情:20264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粉尘涉爆有限危险作业区域,违规开展角磨机动火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票证,未落实作业风险辨识、可燃物清理、全程专人监护等安全管控措施;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动火作业,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粉尘防爆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

处罚情况: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2.1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新疆**纺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对现场指挥厂长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案件评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对同类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