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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4-03-21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公章):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       2023 年12 月 12日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没收非法财物(元) 案件货值(元)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元) 案件领域 备注
1 伊县农( 兽药)案字〔2023〕1号 伊宁县奋能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伊宁县奋能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热依木江·热阿合木江 2022年12月29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奋能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四川湟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杀虫狼王(生产批号为20220301)5盒、每盒45元,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一绝(生产批号为20220516)6瓶、每瓶25元,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5-甲氧嘧啶片(生产批号为2022010101)50袋,每袋2.5元,大庆市牧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生产批号为20211001)5盒、每盒18元,安徽四季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吡喹酮片(生产批号为20220110)10瓶、每瓶15元,西安乐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口黄净(生产批号为22091501)7瓶、每瓶10元,系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假兽药。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经营的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详见清单);2.并处经营的兽药货值总额810元5倍的罚款共计4050元,(810元×5倍=4050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日 4050 0 810 810 / 兽药
2 伊县农( 兽药)案字〔2023〕2号 伊宁县温亚尔乡吐鲁汗兽药店涉嫌经营劣兽药案 伊宁县温亚尔乡吐鲁汗兽药店 吐鲁汗·艾合买江 2023年2月15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温亚尔乡吐鲁汗兽药店经营的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瘟败毒片(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17盒、每盒2.5元,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沙星片(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18盒、每盒2.5元,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催奶灵散(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0袋、每袋5元,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七清败毒颗粒(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9袋、每袋5元,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樟脑磺酸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1盒、每盒50元,山西福佑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常益健(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瓶、每瓶25元,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生产的恩诺沙星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6盒、每盒30元,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货值总额487.5元5倍的罚款共计2437.5元,(487.5元×5倍=2437.5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0日 2437.5 0 487.5 487.5 / 兽药
3 伊县农( 兽药)案字〔2023〕3号 玉努斯江·阿吾提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玉努斯江·阿吾提 2023年1月27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黄公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玉努斯江·阿吾提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这些兽药是成都乾坤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催情散(生产批号20221001)10袋、每袋8元,成都乾坤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内外蟲净(生产批号20220901)8瓶、每瓶12元,凤城市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生产批号20211009)11瓶、每瓶22元,四川英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透皮一喷灵(生产批号20220501)5瓶、每瓶15元,四川蓝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透皮·浇泼灵(生产批号20220109)3瓶、每瓶55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经营的兽药(详见清单);
2.
并处经营的兽药货值总额6585倍的罚款共计3290元,(658×5=3290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0日 3290 0 658 658 / 兽药
4 伊县农( 兽药)案字〔2023〕4号 伊宁县牧欢兽药店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伊宁县牧欢兽药店 萨米拉·努热合买提 2023年2月20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牧欢兽药店经营的四川湟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流感烂肺康(生产批号为20221001)1盒、每盒13元,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灭虫丁(生产批号为2021110101)7瓶、每瓶3元,西安乐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口黄净(生产批号为22120101)2瓶、每瓶3元,陕西格林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无生产批号)2袋、每袋5元,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毒痢急救针(生产批号为8020801)1盒、每盒16元,河南安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套盒(生产批号为20210219)1套、每套20元,系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假兽药。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经营的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详见清单);2.并处经营的兽药(已出售的兽药货值是19元,未出售的兽药货值是94元)货值总额113元5倍的罚款共计565元,(113元×5倍=565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 565 0 113 113 / 兽药
5 伊县农( 兽药)案字〔2023〕5号 周马乃涉嫌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周马乃 2022年12月25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周马乃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英塔木镇木拉提村村民销售兽药,且经营的兽药是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假兽药。经营的兽药是四川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增肥散(生产批号20210724)26袋、牛羊速壮(生产批号20211116)28袋、钙+锌(生产批号20220318)14袋、高浓度鱼肝油(生产批号20220318)24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兽药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1.没收经营的兽药(详见清单);
2.并处罚款6900元(1380元×5倍=6900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6900 0 1380 1380 / 兽药
6 伊县农( 兽药)案字〔2023〕6号 伊宁县常胜兽药店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伊宁县常胜兽药店 刘常胜 2023年3月29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常胜兽药店经营的陕西格林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格林痢安(生产日期2021年11月6日)31袋、每袋25元,四川湟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黍菌素预混剂(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15袋、每袋25元,系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的规定:“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之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及2019年农牧办又再次下发了农牧发[2019]8号文件规定关于“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不再进行抽样”之规定,履禁不止,应当视为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之情形,应当按照经营假兽药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1.没收经营的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
并处经营的兽药货值总额11505倍的罚款共计5750元,(1150×5=5750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0日 5750 0 1150 1150 / 兽药
7 伊县农( 饲料)案字〔2023〕2号 伊宁县益康达兽药店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伊宁县益康达兽药店 曾宪 2023年3月1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不合格饲料排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宁县墩麻扎镇的伊宁县益康达兽药店发现,重庆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肝胆颗粒(生产批号2022749831),500克/袋,14袋,每袋20元;四川希吉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热毒全消颗粒(生产批号20220215),500克/袋,9袋,每袋15元;四川希吉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金尊颗粒(生产批号20211015),500克/袋,5袋,每袋15元;四川希吉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板青颗粒(生产批号20210818),500克/袋,8袋,每袋15元;以上4种饲料添加剂均无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详见清单);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31日 3000 0 610 610 / 饲料
8 伊县农( 饲料)案字〔2023〕3号 伊宁县墩麻扎镇天汇兽药经销部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伊宁县墩麻扎镇天汇兽药经销部 赵耀强 2023年3月23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不合格饲料排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宁县墩麻扎镇的伊宁县墩麻扎镇天汇兽药经销部发现,伊宁县墩麻扎镇天汇兽药经销部经营的大庆市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母生化液(生产批号20221101)、500ml/瓶、无生产许可证;大庆市牧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克喘微益肽(生产批号2023年1月5日)、1000克/袋、许可证明文件编号:黑饲添(2016)H05007,双黄连(生产批号2022年3月8日)、500ml/瓶、许可证明文件编号:黑饲添(2016)H05007,仔猪保护液(无生产批号)、20ml/15支/盒、许可证明文件编号:黑饲添(2016)H05007,发止痢(生产批号2022年1月4日)、20ml/支、许可证明文件编号:黑饲添(2016)H05007,咳喘烂非康(生产批号20211122)、20ml/15支/盒、无生产许可证;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树花口服液(生产日期2021年3月4日,已过期)、5ml/20支/盒;四川天红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碘杀(无生产批号)、500ml/瓶、生产许可证号:川饲预(2016)06005,藿香正气口服液(生产批号2022年3月1日)、20ml/支、生产许可证号:川饲预(2016)06005。以上9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克喘微益肽、双黄连、仔猪保护液、发止痢、碘杀、藿香正气口服液等6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均超过5年有效期,视为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之规定,这6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视为无生产许可证;益母生化液和咳喘烂非康则均无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详见清单);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1)。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0日 3000 0 464 464 / 饲料
9 伊县农( 饲料)案字〔2023〕4号 伊宁县友乐兽药店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伊宁县友乐兽药店 阿娜古丽·安得力斯 2023年4月18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不合格饲料排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宁县吉里于孜镇的伊宁县友乐兽药店时发现,伊宁县友乐兽药店经营的四川伴农动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胃动力宝(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500ml/瓶、7元/瓶、47瓶,双黄连溶液(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4日)、500ml/瓶、8元/瓶、19瓶,消炎胎衣净(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500ml/瓶、7元/瓶、26瓶,以上3种饲料添加剂均无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详见清单);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7日 3000 0 663 663 / 饲料
10 伊县农( 饲料)案字〔2023〕5号 伊宁县科达兽药店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未备案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 伊宁县科达兽药店 孙振杰 2023年4月19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不合格饲料排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宁县科达兽药店时发现,伊宁县科达兽药店经营的肇源县恒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1000g/袋、40元/袋、18袋,杨树花(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1000g/袋、50元/袋、19袋,黄芪(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1000g/袋、40元/袋、20袋,甘草(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1000g/袋、40元/袋、18袋,这4种饲料添加剂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黑饲添(2022)H05012,而编号为黑饲添(2022)H05012的生产许可证批准生产的产品中却没有这4 种添加剂,因此这4 种饲料添加剂应当视为无生产许可证。中兽医(汤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孕期营养宝(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4日)、1000g/袋、50元/袋、6袋,牛羊大开喂(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500g/袋、40元/袋、12袋,而这2种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备案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应当视为未备案。当事人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未备案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详见清单);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7日 3000 0 3970 3970 / 饲料
11 伊县农( 饲料)案字〔2023〕6号 伊宁县常胜兽药店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案 伊宁县常胜兽药店 刘常胜 2023年3月29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常胜兽药店经营的四川达草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升(生产日期2021年6月21日)180支,每支3元,该饲料无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详见清单);
2.
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0日 3000 0 540 540 / 饲料
12 伊县农( 种子)案字〔2023〕1号 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马前林化肥种子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种子案 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马前林化肥种子店 马前林 2023年3月28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举报,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马前林化肥种子店销售给察布查尔县一农户哈山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这些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是:沈阳中元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裕606,8000粒/袋,10袋,95元/袋;北京新实泓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泓丰656,8000粒/袋,20袋,95元/袋;山西亿鑫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先普1318,8000粒/袋,20袋,95元/袋。2023年3月29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前往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马前林化肥种子店调查取证,发现以上3种玉米种子无库存,经核查,以上3种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已销售,也没有代销证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0日 3000 0 4750 4750 / 种子
13 伊县农( 种子)案字〔2023〕2号 伊宁县半分利种子经销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种子案 伊宁县半分利种子经销部 斯马依力·依布拉音木 2023年5月3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伊宁县半分利种子经销部经营的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单183,8000粒/袋,22袋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7日 3000 0 1320 1320 / 种子
14 伊县农( 种子)案字〔2023〕3号 伊宁县农之欣农资经销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种子案 伊宁县农之欣农资经销部 塔西木合麦提·卡德尔 2023年4月24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伊宁县农之欣农资经销部经营的新疆华西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西707,7000粒/袋,252袋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7日 3000 0 15120 15120 / 种子
15 伊县农(动检)罚[2023]1号 热斯哈力·焦勒德拜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热斯哈力·焦勒德拜 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热斯哈力·焦勒德拜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56P86,共装有16匹马,从74团六连运往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皇宫活畜交易市场,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74团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1日 1000 0 0 / / 动物检疫
16 伊县农(动检)罚[2023]2号 马福平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马福平 2023年8月4日,当事人马福平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9847Q,共装有400羽肉鸡,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石河子总场周建军养殖场运往伊宁县愉群翁乡家禽屠宰场,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石河子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20日 1000 0 0 / / 动物检疫
17 伊县农(动检)罚[2023]3号 乃合买提·买买江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乃合买提·买买江 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乃合买提·买买江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65L30,共装有150只羊,从伊宁县麻扎乡下博村运往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海川188团养殖二小区畜牧点2栋2号,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2日 1000 0 0 / / 动物检疫
18 伊县农(动检)罚[2023]4号 秦军娜涉嫌运输家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秦军娜 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秦军娜的承运车辆新FFX719,共装有300羽家禽,从伊宁县阿热吾斯塘乡7村运往70团伊犁冯氏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1日 1000 0 0 / / 动物检疫
19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号 周亚彬涉嫌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周亚彬 2023年5月6日16时1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周亚彬在伊宁县麻扎乡阿热买里村路段,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
2000 / / / / 农机
20 伊县 农(农机)立〔2023)2号 伊沙木丁·尼札木涉嫌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伊沙木丁·尼札木 2023年5月6日16时45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伊沙木丁·尼札木在伊宁县麻扎乡阿热买里村路段,无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3日
2000 / / / / 农机
21 伊县 农(农机)立〔2023)3号 马合木提江·特力瓦力地涉嫌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马合木提江·特力瓦力地 2023年5月25日13时37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马合木提江·特力瓦力地在伊宁县曲鲁海乡赛里买村路段,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6日
2000 / / / / 农机
22 伊县 农(农机)立〔2023)4号 杨世成涉嫌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杨世成 2023年5月29日16时4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世成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力推村路段,无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30日
2000 / / / / 农机
23 伊县 农(农机)立〔2023)5号 朱永洋涉嫌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朱永洋 2023年5月29日17时4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朱永洋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力推村路段,无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30日
2000 / / / / 农机
24 伊县 农(农机)立〔2023)6号 邓龙涉嫌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邓龙 2023661834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邓龙在伊宁县阿热吾斯唐镇水电五局自用沙石场现场,无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械提出申请,......经农机监理机械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3日
2000 / / / / 农机
25 伊县 农(农机)立〔2023)7号 杨雪强涉嫌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杨雪强 20236121218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雪强在伊宁县萨迪克于孜乡科技示范园工地现场,无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械提出申请,......经农机监理机械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2000 / / / / 农机
26 伊县 农(农机)立〔2023)8号 熊庆洲涉嫌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熊庆洲 2023年6月25日12时54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熊庆洲在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上吐鲁番于孜村路段,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3日
2000 / / / / 农机
27 伊县 农(农机)立〔2023)9号 徐德良涉嫌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徐德良 2023年6月25日11时47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徐德良在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上吐鲁番于孜村路段,操作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3日
3000 / / / / 农机
28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0号 刘建中涉嫌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刘建中 2023年6月23日14时12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建中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路段,无操作证驾驶操作天宇重工930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3日
2000 / / / / 农机
29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1号 刘伟涉嫌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刘伟 2023年7月18日13时11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伟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退村黄公牛羊交易市场工地,无操作证驾驶操作新40-工01583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项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5日
2000 / / / / 农机
30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2号 郑田永涉嫌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郑田永 2023年7月20日12时38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郑田永在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下吐鲁番于孜村沥青拌合站,无操作证驾驶操作新40-工01583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叁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6日
2000 / / / / 农机
31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3号 马学文涉嫌无牌,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马学文 2023年8月1日16时21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马学文在伊宁县萨木于孜镇英阿瓦提路段,无牌,无操作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7日
2000 / / / / 农机
32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4号 杨新议涉嫌无牌,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杨新议 2023年9月8日18时39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新议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愉群翁村12号家门口施工时,无牌,无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操作TYZG932轮式(装载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1日
3000 / / / / 农机
33 伊县 农(农机)立〔2023)15号 张恒超涉嫌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张恒超 2023年9月12日16时51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恒超在伊宁县阿吾利亚乡库鲁斯台村北山坡施工路段,无操作证驾驶操作新40-工01585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9日
2000 / / / / 农机
34 伊县农(农安)立字【2023】1号 伊宁县塞外优果林果业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唐泽林 唐泽林 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伊宁县塞外优果林果业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塞外优果林果业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负责人唐泽林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9月5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但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8日
300 /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
35 伊县农(农安)立字【2023】2号 伊宁县新兴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呼冠军 呼冠军 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伊宁县新兴农场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宁县新兴农场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向合作社经营者何庆军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9月6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但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8日
300 /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
36 伊县农(农安)罚【2023】3号 李新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李新 2023年11月15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伊宁县畜牧发展中心转伊犁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畜产品进行查处的函》,立即派出4名执法人员对抽检的牛肉进行溯源,经查证,该牛肉来自伊宁县萨地克于乡上萨地克于孜村一农户李新饲养的牛,李新于2023年9月12日将其饲养的6头育肥牛销售给名叫艾尼的肉品批发商,艾尼于当晚在伊宁县西天山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定点屠宰,于2023年9月13日批发给了零售商。该牛肉经伊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显示磺胺间甲氧嘧啶超标,李新作为农产品生产者,未执行使用磺胺间甲氧嘧啶28天的休药期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5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3日 500 0 0 / / 农产品质量安全
37 伊县农(屠宰)罚【2023】1号 于山江·塔夏洪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于山江·塔夏洪 2023年11月15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伊宁县巴依托海镇下雅玛图村于山江·塔夏洪从事私屠滥宰活动。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巴依托海镇下雅玛图村于山江·塔夏洪家中调查。经核实,11月14日于山江·塔夏洪应朋友要求需要半个羊,于山江·塔夏洪就从自己家羊圈里挑选了一只羊羔就给其屠宰了,羊胴体重为10.9千克,市场价为每千克60元,(10.9*60=654元)。于山江·塔夏洪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处货值总额654元3倍的罚款共计1962元(654元×3倍=1962元)。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3日 1962 0 0 / / 屠宰
38 伊县农(土壤污染)罚[2023]1号 靳树亮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靳树亮 2023年11月3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温亚尔乡布力开村的制种玉米地的农用薄膜未回收就冬翻了。接到举报后,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7名执法人员前往温亚尔乡布力开村的制种玉米地。经查,当事人靳树亮2023年在伊宁县温亚尔乡维吾尔布力开村承租了3400亩地用于玉米制种,其中有600亩地没有回收残膜就犁地了,有400亩回收不彻底,还有2400亩地未回收。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14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30日 1400 0 0 0 / 土壤污染
39 伊县农(土壤污染)罚[2023]7号 蒋万虎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蒋万虎 2023年11月2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名执法人员在地膜回收执法检查中发现,蒋万虎在伊宁县墩麻扎镇墩麻扎村种植的1744亩制种玉米地的农用薄膜残膜还未回收就开始犁地了。执法人员与蒋万虎取得联系后,得知该地块不是他让犁的,他不知道犁地一事。执法人员又来到了墩麻扎镇墩麻扎村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该地块是2024年的承包者让犁的,执法人员责令村委监督该地块的2024年承包人立即停止犁地,通知蒋万虎将地里的地膜回收干净后再犁。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1400)。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7日 1400 0 0 0 / 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