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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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公章):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计量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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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财物货值 |
案件涉及领域 |
备注 |
| 1 |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5]2号 |
新疆度乐度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新疆度乐度乐运输有限公司 |
扎依旦木·阿西木 |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艾司克尔·合拉木东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61440,共装有用于屠宰的85头牛,从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运往新疆伊宁县新疆西牧源食品有限公司,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0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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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5]3号 |
成都宝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成都宝鼎物流有限公司 |
黄菊远 |
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马祥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川ACG262,共装有用于饲养的15匹马,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运往新疆伊宁县墩麻扎镇阿孜尕力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1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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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5]4号 |
新疆诚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新疆诚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安强 |
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艾尼瓦尔·吐尔汗江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AG9609,共装有用于饲养的116只羊,从伊宁县温亚尔乡上伊地力于孜村运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新疆汇市场有限公司活畜屠宰交易市场,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5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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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5]5号 |
新疆诚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新疆诚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安强 |
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阿不沙来·奴尔买买提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AG2546,共装有用于饲养的60头牛,从伊宁县墩麻扎镇墩麻扎村运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路牧业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7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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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5]1号 |
冶达吾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冶达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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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10时51分,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壹佰元罚款(¥1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0日 |
100 |
0 |
0 |
动物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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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5]2号 |
海拉提·玉苏甫江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海拉提·玉苏甫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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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12时05分,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壹佰元罚款(¥1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6日 |
100 |
0 |
0 |
动物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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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伊县农(动检)罚[2025]3号 |
褚学清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褚学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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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褚学清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冀GF0558,共装有用于饲养的40匹马,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姚堡乡北安运往新疆伊宁县愉群翁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新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30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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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5]6号 |
济宁首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济宁首创物流有限公司 |
赵岩 |
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济宁首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国家书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鲁H38M26,共装有用于饲养的60头牛,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运往新疆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布拉克贝希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林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30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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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伊县农(动检)罚[2025]4号 |
马瑞洪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马瑞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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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马瑞洪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5AX68,共装有用于饲养的150羽肉鸡,从伊宁县阿热吾斯塘乡一大队运往新疆博州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乔拉克铁热克乡,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5月20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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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伊县农(动检)罚[2025]5号 |
马斌英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马斌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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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当事人马斌英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5DX63,共装有用于饲养的350羽肉鸡,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142团王宏斌养殖场运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英塔木镇阿合塔木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142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10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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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伊县农(种子)罚[2025]1号 |
伊宁县赵文国化肥种子经销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伊宁县赵文国化肥种子经销部 |
赵国文 |
2025年3月27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邝小宝、陈军和古丽拜拉与伊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伊宁县赵文国化肥种子经销部经营的新疆七彩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玉101,6500粒/袋,共有90袋玉米种子,标签标示种植季节:播种时间4月中下旬,10厘米地温稳定在10-12℃时,方可进行播种。该玉米种子进货价55元/袋,总货值4950元。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处罚款伍千元(¥5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10日 |
5000 |
0 |
0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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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伊县农(种子)罚[2025]2号 |
张掖市甘州区荣粮盛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委托生产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
张掖市甘州区荣粮盛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王应龙 |
2025年6月12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种业管理科举报,称其在田检过程中发现了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阿热温村260亩未按规定备案的转基因玉米制种地块。接到举报后,当日上午,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种业管理科一同前往该地块,再次核实制种情况。经查,该地块制种玉米由张掖市甘州区荣粮盛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委托生产,品种为农大372R,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G(农)农种许字(2023)第0058号,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为农基安证字(2021)第3号,经“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备案信息,当事人受委托生产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处罚款贰万元(¥20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10日 |
20000 |
0 |
0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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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5]3号 |
帕尔哈提江·努尔太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帕尔哈提江·努尔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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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14日16时10分,在伊宁县西草原定点屠宰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 200 元(大写:贰佰 元)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14日 |
200 |
0 |
0 |
动物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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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伊县农(动检)罚[2025]6号 |
阿孜古丽·阿不来提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阿孜古丽·阿不来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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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阿孜古丽·阿不来提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ME2T20,共装有用于饲养的6匹马,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托布里其乡艾力坎土曼村运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愉群翁乡买买亚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21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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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伊县农(动检)罚[2025]7号 |
徐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畜禽 |
徐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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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徐冉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京CLX078,共装有用于饲养的5匹马,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大宏盛牲畜交易市场运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伊宁县呼吉尔特村运输畜禽不予落地,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8月12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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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伊县农(动检)罚[2025]8号 |
木台力甫·阿布来提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木台力甫·阿布来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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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当事人木台力甫·阿布来提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76339,共装有用于饲养的8头肉牛,从新疆博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7大队运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胡地于孜乡盖买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精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8月13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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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伊县农(农药)罚[2025]1号 |
新疆润普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新疆润普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王思雨 |
2025年4月14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3名执法人员邝小宝、古丽拜拉和陈军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润普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货架上摆放的13种1932袋/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分别是拜尔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溴氰菊酯28瓶、250ml/瓶、6元/瓶、有效斯至20250329;江苏苏州佳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氟啶虫胺腈745袋(3克/袋、1.5元/袋、有效斯至20250308)和130袋(5克/袋、2元/袋、有效斯至20230922);山西临猗中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粘类芽孢杆菌31袋(10克/袋、3.5元/袋、有效斯至20210329)和碧健5袋(500克/袋、60元/袋、有效斯至20230606;惠州市银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达文西34袋、15克/袋、8元/袋、有效斯至20250208;江苏省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超麦300袋(3克/袋、2.5元/袋、有效斯至20170428)和250袋(5克/袋、4.5元/袋、有效斯至20170428);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抑快净250袋、9克/袋、4元/袋、有效斯至20230511;中农立华(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绿士44袋(10ml/袋、5元/袋、有效斯至20230130)和菜悠乐40袋(5克/袋、3元/袋、有效斯至20230127);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世高7袋、50克/袋、7元/袋、有效斯至20240109;燕化永乐(乐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蓟拿68袋、10克/袋、2元/袋、有效斯至20250308 ,以上农药货值合计为562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新疆润普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3种1932袋/瓶。
2.处伍仟元罚款(¥5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16日 |
6932 |
0 |
5626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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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伊县农(兽药)罚[2025]1号 |
伊宁县墩麻扎益民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
伊宁县墩麻扎益民兽药店 |
马平 |
2025年7月11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报告编号为2025药JD0235的《检验报告》显示四川省泰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萘普生注射液检验项目中性状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兽药属于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劣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468元的2倍罚款共计936元,(468元×2倍=936元)。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8月5日 |
936 |
0 |
468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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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伊县农(屠宰)罚〔2025〕1号 |
妥黑牙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案 |
妥黑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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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16时20分至16时58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具体内容: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阿巴白克热、拜合提牙尔、艾力肯因群众举报线索,到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镇下阿山于孜村执法检查,发现下阿山于孜村早晚便利店准备销售未检验检疫牛肉,四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查:下阿山于孜村农民妥黑牙在自家院外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一头牛销售给邻居和亲属,剩余45.35公斤牛肉放置下阿山于孜村早晚便利店准备销售,第一现场发现冷藏柜内吊挂45.35公斤牛肉,早晚便利店店员马玉兰未能出示牛肉检验检疫证明,我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牛肉,第二现场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镇下阿山于孜村文化路十巷18号妥黑牙家门口发现有被屠宰血迹,院内有吊肉挂钩架1个,屠宰刀1把。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和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其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经畜禽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87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法行为较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对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元(¥1540);
3.没收并无害化处理牛肉45.35公斤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2日 |
5000 |
1540 |
1723.3 |
私屠乱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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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伊县农(农机)罚〔2025〕3号 |
阿不都热木·阿不都热合曼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阿不都热木·阿不都热合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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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17时45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阿不都沙拉木、阿巴白克热、拜合提牙尔三名执法人员在伊宁县武功乡上武功村Y080路段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阿不都热木·阿不都热合曼驾驶新40工07906轮式挖掘机,三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或驾驶证驾驶轮式挖掘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或驾驶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处贰仟元罚款(¥2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9日 |
2000 |
0 |
0 |
大型工程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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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伊县农(农机)罚〔2025〕4号 |
阿不都克热木·阿迪力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
阿不都克热木·阿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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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9日16时1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艾力肯、拜合提牙尔、阿巴白克热在伊宁县阿乌利亚乡库勒斯台社区库鲁斯台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阿不都克热木·阿迪力在伊宁县阿乌利亚乡库勒斯台社区库鲁斯台路驾驶新40H1532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四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查:当事人阿不都克热木·阿迪力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之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23页5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般:“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叁佰元款(¥3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4日 |
3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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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伊县农(农机)罚〔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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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京时10时许,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阿巴白克热、艾力肯、拜合提牙尔在伊宁县伊宁县吉里于孜镇英买里路凯蓝宴会厅门口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惠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412119880210349X)驾驶新40工08170挖掘机正在作业,执法人员联系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大厅通过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新40工08170挖掘机自2025年5至今未检验,操作人员张惠新操作证件未审验,由于当事人张惠新主动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下发责令整改书,要求当日对新40工08170挖掘机进行检验后使用;2025年7月2日10时55分2025年7月2日10时55分,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四名执法人员在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滨悦壹号小区东英买里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惠新驾驶新40工08170挖掘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查,当事人张惠新驾驶的新40工08170挖掘机未检验投入使用,涉嫌投入使用未检验大型工程机械。当事人张惠新操作新40工08170未检验轮式挖掘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下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且未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
张惠新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案事实清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承认错误,且未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处贰仟元罚款(¥2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9日 |
2000 |
0 |
0 |
大型工程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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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1号 |
艾山江·伊力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新40-12102拖拉机案 |
艾山江·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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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12时57分,在伊宁县喀什镇石桥村Y143路段农田地旁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拜合提牙尔、阿巴白克热、艾力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艾山江·伊力驾驶新40-12102拖拉机,四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经查:当事人艾山江·伊力涉嫌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新40-12102拖拉机。违反了 《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处贰佰元款(¥2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10日 |
2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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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2号 |
马清德驾驶新40-A2615拖拉机严重超载案 |
马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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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18时30分,我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依达也提、阿巴白克热·哈斯木、拜合提牙尔·塔依尔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上拜什温村G218旁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清德严重超载驾驶新40-A2615拖拉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人乘人和装运货物的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29页14-2项一般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可以并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
处贰佰元款(¥2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24日 |
2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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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3号 |
宋大金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新40-A0166拖拉机案 |
宋大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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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16时,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依达也提、阿巴白克热·哈斯木、拜合提牙尔·塔依尔在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吐格曼贝希村伊犁河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宋大金驾驶新40-A0166拖拉机拉鸡粪,三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宋大金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新40-A0166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23页5-1项较轻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处贰佰元款(¥2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5月6日 |
2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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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4号 |
海依肉拉·艾比布力驾驶拖拉机违章载乘人案 |
海依肉拉·艾比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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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18时30分,我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依达也提、阿巴白克热·哈斯木、拜合提牙尔·塔依尔在伊宁县伊宁县阿乌利亚乡青年片区青年社区青年中心由南向北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海依肉拉·艾比布力驾驶新40-A2507拖拉机违章载人拖车拉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之规定。 |
处伍拾元款(¥5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5月6日 |
5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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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5号 |
马国正驾驶新40-A4030拖拉机严重超载案 |
马国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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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12时04分,我执法队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依达也提、阿巴白克热·哈斯木、拜合提牙尔·塔依尔艾力肯·依斯木在伊宁县墩麻扎镇G218线恒通LNG-L-CNG加气站旁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国正严重超载驾驶新40-A4030拖拉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之规定。 |
处贰佰元款(¥2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5月7日 |
2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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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县农(农药)立 〔2025〕1号 |
杨华静涉嫌销售劣质农药案 |
肉克亚 |
杨华静 |
2025年4月10日16时20分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拜合提牙尔、阿巴白克热、艾力肯在伊宁县喀什镇政府对面伊宁县杨华静种子化肥经销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有涉嫌过期农药23瓶,四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查:伊宁县喀什镇政府对面伊宁县杨华静种子化肥经销部柜台放置过期农药三种23瓶为高效氯氟氰菊酯200毫升7瓶、高效氟吡甲禾灵250毫升5瓶、阿维菌素200毫升11瓶,我执法人员对涉嫌过期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当场填写场所/设备/财物清单(附件编号20250410)。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之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农药管理条例)第20页“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杨华静涉嫌销售劣质农药三种为高效氯氟氰菊酯200毫升7瓶、高效氟吡甲禾灵250毫升5瓶、阿维菌素200毫升11瓶,共计23瓶,当事人自述货值为490元。鉴于当事人杨华静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下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且未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处贰仟元罚款(¥2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25日 |
2000 |
0 |
490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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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伊县农(农药)立〔2025〕2号 |
肉克亚销售劣质农药一案 |
肉克亚 |
肉克亚 |
2025年4月15日16时22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阿巴白克热、拜合提牙尔、艾力肯到伊宁县喀什镇供销社大门右侧第五间房伊宁县丰泽农资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有涉嫌过期农药10种(瓶装120瓶,袋装800袋),四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查:伊宁县喀什镇供销社大门右侧第五间房伊宁县丰泽农资店柜台放置过期农药10种(瓶装120瓶,袋装800袋)为表芸苔素内脂100毫升26瓶,异丙甲草胺500克10瓶,矿源黄腐酸钾500毫升16瓶,乙羧氟草酸100毫升7瓶,贝乐康喷绿300毫升26瓶,超胜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料500毫升8瓶,高效氟吡甲禾灵108克/升11瓶,死苗烂根灵100毫升16瓶,哒螨灵500袋,烯啶·吡蚜酮300袋,我执法人员对涉嫌过期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当场填写场所/设备/财物清单(附件编号20250415)。肉克亚销售劣质农药一案事实清楚。对当事人肉克亚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农药经营许可证拍照件,提取执法现场及实物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8份。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农药管理条例)第20页“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肉克亚涉嫌销售劣质农药10种(瓶装120瓶,袋装800袋)为表芸苔素内脂100毫升26瓶,异丙甲草胺500克10瓶,矿源黄腐酸钾500毫升16瓶,乙羧氟草酸100毫升7瓶,贝乐康喷绿300毫升26瓶,超胜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料500毫升8瓶,高效氟吡甲禾灵108克/升11瓶,死苗烂根灵100毫升16瓶,哒螨灵500袋,烯啶·吡蚜酮300袋,当事人自述货值为3190元整叁仟壹佰玖拾圆整。鉴于当事人肉克亚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下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且未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处伍仟元款(¥5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25日 |
5000 |
0 |
3190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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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6 号 |
吐日汗江·艾海买违章装运货物一案 |
吐日汗江·艾海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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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2025年9月18日16时 35分,在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雅玛图村路段违章装运货物,驾驶新40-A3093拖拉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 |
在伊宁县巴依托海镇雅玛图村路段违章装运货物驾驶新40-A3093拖拉机的行为, 违反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 |
处贰佰元罚款(¥200) |
主动缴纳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9月19日 |
2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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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7号 |
阿布都热合曼·卡吾力无驾驶证一案 |
阿布都热合曼·卡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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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0日12时18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在伊宁县温亚尔镇下博尔博松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阿布都热合曼·卡吾力驾驶黄海金马YDX704(G4)型号拖拉机,当场联系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通过农机监理系统APP查询发现阿布都热合曼·卡吾力涉嫌无证驾驶拖拉机。 |
在伊宁县伊宁县温亚尔镇下博尔博松村路段无证驾驶黄海金马YDX704(G4)型号拖拉机 的行为, 违反了 《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拖拉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拖拉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拖拉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拖拉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拖拉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处壹佰元罚款(¥100) |
主动缴纳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9月20日 |
1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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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伊县农(兽药)罚[2025]2号 |
伊宁县胡艾提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
伊宁县胡艾提兽药店 |
艾来提·阿不力肯 |
2025年8月8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报告编号为2025药JD0232的《检验报告》显示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检验结果氮酮含量为1.2%,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兽药属于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劣兽药产品2瓶阿维菌素透皮溶液;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15瓶*15元/瓶=225元);
3.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255元的2倍罚款共计510元,(255元×2倍=510元)。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8月26日 |
510 |
225 |
3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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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伊县农(动检)罚[2025]9号 |
马智欣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马智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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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马智欣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宁D62220,共装有用于饲养的60头肉牛,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师76团牛场运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麻扎乡协合买里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76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0月14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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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伊县农(农机)罚〔2025〕6号 |
马义新涉嫌操作安全设施不全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一案 |
马义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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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16时3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拜合提牙尔、阿巴白克热接群众举报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斯拉木于孜村阿卜杜米吉提·马合木提农田地发生一起涉联合收割机矛盾纠纷,得知情况后,我执法队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发现操作人员马义新驾驶新40L2240联合收割机作业时,收割机配备的灭火器过期,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提醒无关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农民阿卜杜米吉提·马合木提举报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作业不规范,当事人马义新涉嫌操作安全设施不全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三条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未马义新操作安全设施不全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一案一案事实清楚。 |
当事人马义新涉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三条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23页6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般:“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马义新在发生事故后停止车辆紧急避险,主动救治伤员,进行现场普法宣传以后,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下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且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农机事故。 |
处叁佰元罚款(¥300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0月24日 |
3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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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伊县农(农机)简易〔2025〕8号 |
哈买买提·依布拉依木超载驾驶拖拉机案 |
哈买买提·依布拉依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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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4日15时02分,我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阿不都沙拉木·依达也提、阿巴白克热·哈斯木、艾力肯·依斯木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黄公活畜交易市场吧扎便民警务站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哈买买提·依布拉依木超载驾驶新40-A1789拖拉机装运铁质钻井零件。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之规定。 |
处壹佰元罚款(¥100元)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1月13日 |
10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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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伊县农(动检)罚[2025]10号 |
石小连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石小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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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5日,当事人石小连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冀GF0558,共装有用于饲养的7匹马,从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南街村运往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朔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1月10日 |
1000 |
0 |
0 |
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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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伊县农(农安)罚[2025]1号 |
杨军山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杨军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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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制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250069-013)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吡虫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吡虫啉标准要求≤1mg/kg,实测数据1.45mg/kg。8月26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杨军山本人。经查,杨军山在采样前一天给其种植的辣椒施过吡虫啉。杨军山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1.处五百壹拾元罚款(¥51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1月13日 |
510 |
0 |
0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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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伊县农(农安)罚[2025]2号 |
陈昌兵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陈昌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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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制发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250561-006、R20250563-007)的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经检验,氟苯尼考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要求。8月27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陈昌兵本人。陈昌兵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1.处五百壹拾元罚款(¥51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1月13日 |
510 |
0 |
0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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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伊县农(农安)罚[2025]3号 |
石玉星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石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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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制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250052-010)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8月26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石玉星本人。经查,石玉星种植芦笋地相邻的树林带于2025年5月13日18:00时至14日8:00时进行了病虫害防治,所施农药有7%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14%虫螨腈·茚虫威悬浮剂和0.5%苦皮藤素水剂,还有前期给其它作物施过的毒死蜱残留等,因为施药时未识得旁边种植的芦笋,还以为是林地,再加上飞防,农药散开的面积较大,才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石玉星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1.处陆佰元罚款(¥6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1月21日 |
600 |
0 |
0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
| 40 |
伊县农(农安)罚[2025]4号 |
王军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王军 |
|
2025年8月25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制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250055-011)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8月26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王军本人。经查,王军种植芦笋地相邻的树林带于2025年5月13日18:00时至14日8:00时进行了病虫害防治,所施农药有7%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14%虫螨腈·茚虫威悬浮剂和0.5%苦皮藤素水剂,还有前期给其它作物施过的毒死蜱残留等,因为施药时未识得旁边种植的芦笋,还以为是林地,再加上飞防是从紧挨着王军的芦笋地的林带开始的,农药散开的面积较大,才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王军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1.处陆佰元罚款(¥600) |
主动交纳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1月21日 |
600 |
0 |
0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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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66848 |
1765 |
115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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