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伊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生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
1.3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动物防疫和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处置、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保障畜牧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宁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涵盖家畜家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以及人兽共患病、外来输入性动物疫病等突发疫情。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应急体系,快速诊断、快速报告、快速处置,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强化监测预警、免疫防控、源头管控,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民防疫格局。
科学防控,依法处置:运用科学技术与规范流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疫情处置、人员防护、市场监管、补偿救助等工作。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非洲猪瘟:21日内,本县在内的全州范围内6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有快速扩散趋势。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本县在内的全州范围内4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全州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州有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州呈多发态势的。
口蹄疫:14日内,本县在内的3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疫情,或在全州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州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县在内的全州有3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全州有10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全州呈多发态势的。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非洲猪瘟:21日内,本县在内的4个以上6个以下县(市)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本县在内的全州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全州范围内有1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14日内,本县在内的全州有2个县(市)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县在内的全区有2个县(市)发生疫情,或全州5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州或发生疫情。
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非洲猪瘟:21日内,本县在内的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发生疫情,或2个相邻乡镇发生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本县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乡镇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14日内,在本县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人兽共患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兽共患病。
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在内的全州范围内有20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情的。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态势。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或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5 分级响应对应
Ⅰ级:自治州启动,县执行。
Ⅱ级:自治州启动,县执行。
Ⅲ级:县政府启动。
Ⅳ级:乡镇政府启动,县指导。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伊宁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委分管常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大分管副主任、县政协分管副主席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农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邮政分公司、县人武部、七十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
决定启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报请上级启动Ⅰ、Ⅱ级响应。
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设置临时防疫检查站。
决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市场管控、交通管制等措施。
统筹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善后处置、补偿救助、恢复生产。
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军地联动,向上级报告重大事项。
3.2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主任: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站所负责人
主要职责:
落实指挥部指令,统筹协调应急处置,督促乡镇、部门落实措施.负责疫情监测、预警、报告、信息汇总上报,健全监测网络。组织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组建管理应急预备队。组织专家开展诊断、流调、风险评估、技术指导。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经费测算、使用监管。
开展宣传教育、科普普及、群防群控。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Ⅰ、Ⅱ级疫情发生后,成立伊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防重指挥部指定指挥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疫情所在地乡镇负责同志组成。现场处置结束自动解散。
职责:现场统一指挥,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流调、人员防护、后勤保障,及时上报进展。
3.4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设立对应指挥机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负责本辖区疫情排查、报告、先期处置、配合封锁、宣传动员、群防群控、后勤保障、善后安抚。
3.5 专家组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建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卫生健康、环境安全等领域专家库。
职责:疫情诊断、分级评估、处置技术方案制定。现场处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参与预案修订、科普宣传、风险研判。
3.6 县级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到岗、责任到人)
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发布、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监测处置网络舆情,打击造谣传谣,维护网络清朗。
县委农办:将动物防疫纳入乡村振兴考核,督促落实属地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保供稳价,监测市场价格。
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技术攻关、检测技术推广、科技支撑。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保障应急物资生产调运,生活必需品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县公安局:协助封锁疫区、交通管制、安全保卫,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秩序。
县民政局: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发放,善后抚恤。
县财政局:保障防控、储备、补偿、处置经费,监管资金使用。
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指导无害化处理选址、环境监测,防止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管,协助场所消毒。
县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畅通,配合设卡检查、交通管制,运输工具消毒。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牵头):疫情监测、诊断、报告、流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组织封锁、扑杀、无害化、消毒、紧急免疫、检疫监管。物资储备、经费测算、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环节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兽共患病人间监测、人员防护、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公共卫生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应急队伍建设、演练,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衔接救灾物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闭疫区交易市场,监管畜禽产品质量,打击哄抬物价、经营染疫产品。
县林业和草原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报告、流调、处置,野生动物保护。
县邮政分公司:严禁疫区收寄动物及产品、拦截处置涉疫邮件。
县人武部:协调军队资源支援地方,做好军队系统防疫。
七十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协同防控、信息互通、联合处置、边界联防。
其他单位:按职责和指挥部指令落实任务。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体系
建立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林草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为核心,村镇发展中心(负责畜牧兽医)、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屠宰场、经营单位、检查站为网点,开展常态化监测、排查、采样、检测。
4.2 预警分级
按红、橙、黄、蓝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明确预警范围、时限、措施。
4.3 责任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动物疫病预防/卫生监督/野生动物监测机构、海关、科研院校、养殖/屠宰/经营/运输/诊疗单位。
责任报告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兽医、防疫员、养殖/屠宰/经营人员。
4.4 报告程序与时限
畜禽疫情:发现可疑→立即报村镇发展中心(负责畜牧兽医)/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小时内现场诊断→疑似重大疫情1小时内逐级报州动物疫控中心,同步报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1小时内报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县政府。
野生动物疫情:发现可疑→立即报县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监测站→通报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诊断→疑似重大疫情1小时内逐级报州野生动物监测机构,同步报县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1小时内报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动物种类、数量、症状、死亡、免疫、诊断、流调、已采取措施、联系人等。
4.5 先期处置
疑似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消毒、限制移动;必要时县政府依法封锁,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销毁产品等措施。
4.6 病料采集与确诊
疑似重大疫情由县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按规范采样送州级实验室确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样、解剖、宰杀、销售、转运病死动物,不得分离毒(菌)株。
4.7 疫情认定与发布
认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
发布:农业农村部统一发布;经授权自治区可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Ⅱ级响应
由自治州启动,县防重指挥部执行,全面落实封锁、扑杀、无害化、消毒、免疫、流调、市场管控、交通管制、人员防护、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
5.1.2 Ⅲ级响应(县政府启动)
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开展扑杀、无害化、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暂停疫区动物及产品交易、调运,关闭相关市场。
公安、交通设卡检查,严防疫情输出。
卫健部门开展人兽共患病监测、人员防护、医疗准备。
市场监管严查染疫产品、哄抬物价。
宣传、网信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
财政、民政保障资金、救助、补偿。
5.1.3 Ⅳ级响应(乡镇启动,县指导)
乡镇落实封锁、隔离、消毒、排查、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技术指导,协助物资、人员支持。
5.2 核心处置措施
封锁: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明确范围、时限、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进出。
扑杀:对染疫、疑似染疫、同群动物全部扑杀,做好登记、标识、溯源。
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化制、焚烧等规范方式,全程监管,防止污染。
消毒: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全面彻底消毒,不留死角。
紧急免疫: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紧急免疫,建立屏障。
流调溯源:查清来源、传播链、风险点位,追踪密切接触动物及人员。
人员防护:处置人员规范穿戴防护装备,避免交叉感染。
市场管控:关闭疫区交易市场,严查染疫产品,禁止私屠滥宰。
5.3 响应调整
根据疫情变化、处置效果、风险评估,由原启动机关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
5.4 响应终止
满足:疫区内所有动物及产品规范处理,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监测阴性、彻底消毒。
Ⅰ级:自治区评估批准终止。
Ⅱ级:自治州评估批准终止,报自治区。
Ⅲ级: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评估,县政府批准终止,报自治州。
Ⅳ级:乡镇评估,县政府批准终止,报自治州。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评估:疫情概况、原因、处置过程、措施效果、问题不足、改进建议,报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6.2 灾害补偿
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标准,对因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公开公正、及时足额发放。
6.3 抚恤与救助
对参与处置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抚恤;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社会捐赠管理。
6.4 表彰与追责
表彰:对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
追责: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阻挠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6.5 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终止响应后,取消交易流通限制,持续监测,符合条件方可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做好圈舍修复、消毒、免疫、生产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乡组建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农村、林草、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应急等人员组成,定期培训演练,具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流调、防护能力。
7.2 物资保障
县、乡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按标准储备:
兽药: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
器械:注射器、冷藏箱、采样设备、消毒设备。
防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鞋。
运输:指挥车、采样车、无害化处理车。
通讯:对讲机、移动通讯设备。
封锁:警示线、警示牌、帐篷。
扑杀:扑杀器、密封袋、捕捉网。
生活:帐篷、被褥、食品、药品。
7.3 经费保障
县财政统筹好上级相关资金及自有财力,做好防控经费、储备经费、补偿经费、演练培训经费等资金保障。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工信、通信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畅通;交通、机场、铁路优先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
7.5 技术保障
依托专家组、州级实验室,开展诊断、检测、技术指导、培训演练,提升科学防控水平。
7.6 治安与医疗保障
公安维护疫区治安、交通秩序;卫健做好人兽共患病防控、人员防护、医疗救治。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备案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乡镇预案报县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2 评估与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上级预案、疫情形势、处置实践,适时评估修订,保持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8.3 培训与演练
县、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培训和演练,提升队伍应急处置、协同联动、个人防护能力。
8.4 宣传教育
多渠道普及防疫知识、法律法规、自救互救技能,提高群众防控意识,营造群防群控氛围。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一、二、三类疫病突然发生、快速传播,严重威胁养殖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场(户)、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结合地形、交通、养殖密度划定的一定区域。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区域。
暴发:短时间内大量发病、死亡,发病率远超常年。
9.2 数量说明
本预案“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预案禁止使用,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