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做好伊宁县农田“白色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护耕地土壤质量,防范地膜微塑料污染,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就2026年秋季废旧地膜回收处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定回收责任。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地膜使用者均负有田间残膜捡拾、上交回收的法定义务。农作物收获结束后,必须及时开展田间残膜清理,将废旧地膜统一归集,交至乡镇、村队设立的废旧地膜定点回收网点,严禁随意丢弃、就地掩埋、露天焚烧废旧地膜,不得将残膜翻埋留在耕作层土壤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次年春耕前要捡拾田间废旧农田地膜并交售回收网点。
法律惩戒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农用薄膜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交由专门机构处置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主体处1万元—10万元罚款,个人使用者可处200元—2000元罚款。
土地流转约束。各乡镇、村在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废旧地膜回收责任,土地受让方、实际种植者为残膜回收第一责任人,拒不履行回收义务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主体台账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地膜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地膜采购、使用、残膜回收交售情况。乡镇、村地膜使用回收台账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乡镇、村统计数据台账必须一致,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
二、2026年秋季地膜回收工作要求
回收时限:2026年秋收结束起至2027年春耕前,全面完成本承包地块田间残膜捡拾清理工作,做到“收获一块、清理一块”。优先采用机械搂膜回收,边角地块辅以人工捡拾,切实提高残膜捡拾干净度,降低土壤残膜存量,严控地膜微塑料累积污染。
分类交售标准:捡拾的废旧地膜做好简单抖土除杂,区分干净膜、杂膜,运送至辖区乡镇、村队废旧地膜回收网点。田间地头、林带、沟渠、道路周边散落残膜一并清理收集,不得遗留。
回收网点与处置管理:乡镇、村级回收网点要规范建立回收台账,做好残膜集中堆放,严防二次污染;回收渠道:一是将回收残膜(包括0.01毫米)统一转运到伊宁市高能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厚地膜回收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与霍城县清水河镇兴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18935762561,严禁乡镇、村网点私自填埋、焚烧残膜。
源头科学使用:严格选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加厚耐候地膜,禁止采购、使用超薄不合格地膜,2027年伊宁县域范围玉米制种地禁止使用0.01毫米地膜,推广使用≥0.015毫米加厚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从源头降低残膜污染风险。
三、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秋季残膜回收专项督导检查,乡镇农业综合执法队,对辖区所有田间残膜遗留、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开展排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置。土地流转地块、合作社连片种植地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履行回收义务的经营主体,及时上报县业综合执法队进行顶格处罚,并依规取消相关涉农项目补贴申报资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地膜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检查,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地膜查处厚度<0.015毫米非标地膜,超薄地膜极易破碎,是残膜回收困难的根源,通过打击非标地膜,保障可回收加厚地膜供给。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非标地膜、假冒伪劣地膜、虚假标识、以普通塑料膜冒充农用地膜等违法行为,将违法主体案件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要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膜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共享案件线索,协同推进地膜全链条治理;开展普法宣传,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地膜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99—4020317,18109991121,13999573131。
四、有关提示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清理废旧地膜,减少土壤微塑料污染,守护我县肥沃耕地,是每一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请广大种植户、经营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秋季残膜回收。让我们共同做好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护伊犁绿水青山,加快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步伐。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