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普惠性)
从2017年起,实施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年生均补助标准为2800元(伙食费1450元、保教费110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取暖费120元)。
二、义务教育资助政策“两免一补”
1.免除学杂费(普惠性)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2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40元、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每年每年7000元,取暖费生均170元。
2.免费教科书(普惠性)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0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确定。重点资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三、普通高中阶段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免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杂费,资助标准为生均每年1430元。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资助面为在校生总数的30%。重点资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生均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1.免学费(普惠性)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至三年级的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测算,具体补助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原收费标准实行。
2.免教材,免住宿费(普惠性)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及其它24个边境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教材费每生每年3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资助面为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五、高等教育资助政策
1.援疆助学金对伊宁县籍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资助对象为: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在校期间按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疆内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资助对象为: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资金由援疆对口县市全部承担。
2.雨露计划对伊宁县户籍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日制普通专本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请额度。最长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六、学费代偿
为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当年到地处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就业的基层单位就业的,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七、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为当年考入疆内外普通高校的本专科新生。往届高校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在资助之列。(每年人数不定,由上级分配名额),优先考虑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