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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增泉浴室 |
伊宁县增泉浴室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卫生健康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
警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
伊县卫公罚
〔2026〕1号 |
2026年2月25日 |
伊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