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查一次”,是指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法〔2023〕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7月底前,先行选取关系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试点。2026年7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内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逐渐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二、主要步骤
(一)精准编制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2025年5月30日前,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监、公安、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执法主体,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结合《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版)》,向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报送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意向,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主体(牵头单位、联合单位)、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流程、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2025年6月30日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对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意向进行汇总研究后,拟订本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明确检查行业、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内容,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报请伊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司法局>),责任部门:伊宁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二)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牵头单位根据“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组织联合单位,在7月15日前制定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频次等,并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备案。同时,在伊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
(三)协同开展联合检查。牵头单位依据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和检查计划,负责向各联合单位发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启动函,联合单位应当按照启动函的要求做好检查准备,并派员参加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启动。“综合查一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等方式进行。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各项检查实施后,联合单位应当于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牵头单位反馈。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汇总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同时在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
(四)规范检查结果处理。各单位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作用,规范跨区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强化部门联合。“综合查一次”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进行“回头看”。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推行初次违法免罚模式处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下发关于不予处理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的,按其规定执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办理;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综合查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由伊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
(五)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单位对“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监测、监督和动态评价,督促监管主体切实规范履职。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用,将“综合查一次”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监督。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响应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关于“综合查一次”制度的统筹协调。基层减负办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部门联动。牵头部门及联合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加大对“综合查一次”工作落实的监督指导力度,切实为被检查对象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减负。要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