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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25-08-29   伊宁县司法局

综合查一次,是指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法〔2023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7月底前,先行选取关系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试点。20267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内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逐渐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二、主要步骤

(一)精准编制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2025530日前,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监、公安、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执法主体,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结合《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版)》,向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报送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意向,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主体(牵头单位、联合单位)、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流程、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2025630日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对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意向进行汇总研究后,拟订本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明确检查行业、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内容,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报请伊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司法局>),责任部门:伊宁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二)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牵头单位根据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组织联合单位,在715日前制定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频次等,并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备案。同时,在伊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

(三)协同开展联合检查。牵头单位依据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和检查计划,负责向各联合单位发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启动函,联合单位应当按照启动函的要求做好检查准备,并派员参加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启动。综合查一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等方式进行。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各项检查实施后,联合单位应当于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牵头单位反馈。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汇总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同时在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伊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

(四)规范检查结果处理。各单位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作用,规范跨区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强化部门联合。综合查一次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进行回头看。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推行初次违法免罚模式处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下发关于不予处理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的,按其规定执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办理;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综合查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由伊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

(五)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单位对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监测、监督和动态评价,督促监管主体切实规范履职。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用,将综合查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牵头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执法检查联合单位、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监督。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响应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关于综合查一次制度的统筹协调基层减负办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部门联动。牵头部门及联合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司法局)加大对综合查一次工作落实的监督指导力度,切实为被检查对象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减负。要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