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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2026-04-10   伊宁县气象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检查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 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章】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3 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4 气象数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配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